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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视频 办公室关于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4 11:11:56    来源:价格招采处

青医保办发〔2025〕44号

51视频 办公室关于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集采药品覆盖面,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现就我省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协议有效期内的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包括有中选身份的备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下同)、自愿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 工作流程

  (一)确定“三进”集采药品目录。参加“三进”的药品中选企业按照“自愿申请、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的原则向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提交工作承诺函和药品品种(附件1),承诺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向“三进”医药机构供应药品。省级医保部门将承诺供应的品种确定为《青海省“三进”集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和采购周期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主要遴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确定“三进”医药机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均应参加,并加入到所在属地县域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由医联体/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药品采购管理中心统一采购配备集采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工作承诺函(详见附件2、3),由属地医保部门确定名单后报市州医保部门,由各市州医保部门确定名单,利用官网、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三进”医药机构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做到动态更新。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管理的由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总部统一提交申请承诺书,医保定点单体药店自行提交申请承诺书。

  (三)确定“三进”集采药品配备数量。“三进”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从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历史使用情况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应报尽报,应采尽采。原则上集采药品配备品种数量定点民营综合三级医疗机构应达到80种、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达到50种,定点零售药店应达到50种。

  三、“三进”集采药品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51视频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健〔2022〕59号)和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健〔2025〕16号)文件要求,由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采购管理中心(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具体负责医共体内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整体进行报量并严格执行“五统一”(统一药品目录、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集中配送、统一货款支付)采购政策。

  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报量和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集采中选药品,未参加报量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也可通过平台下单采购中选药品,其中参加“三进”的零售医药连锁企业以统筹区为单位,需指定辖区(按统筹区)的其中一家连锁零售门店作为代采机构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整体报量和采购,独立法人的单体药店自行在平台报量和采购。

  (二)建立定期报送采购计划制度。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向医共体牵头医院最多报送两次采购计划(急抢救需求除外):每月月底前报送一次下月采购计划,每月15日前报送当月补充计划(村卫生室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汇总上报至医共体牵头医院),由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下达采购订单。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每月在平台下达一次采购订单,药品配送企业集中进行配送。

  (三)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也可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适当加价销售。

  (四)加大推广力度。参加“三进”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到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货款结算方式。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做好供需对接。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配送企业按“三进”医药机构采购需求及时足量集中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加强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三进”医药机构要合理下达采购订单,规范采购行为,平台规范操作,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总部要规范门店间药品调拨分配业务管理,确保调拨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全程可追溯,并加强网点布局,协调配送企业提高配送效率。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集采药品管理。“三进”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平台对“三进”药品给予标识。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告。

  (二)强化集采药品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报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调出目录,情节严重的按集采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化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市州医保局要指导各县区医保部门做好执行情况监测,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等情况的“三进”医药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资格。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5年9月底前)。各市州医保局确定本地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中选企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申请,省级医保部门确定第一批“三进”药品品种,面向社会公布。“三进”医药机构完成“三进”集采药品清单的遴选确定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5年11月底前)。各市州医保局组织辖区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完成采购协议签订、集采政策解读、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省医保部门根据“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开通平台采购权限,并正式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第三阶段(持续推进)。各市州医保局持续扩大参与医药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常态化受理“三进”企业申请,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扩大集采药品清单范围,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实施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将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集采药品“三进”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药品中选企业)

     2.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民营医疗机构)

     3.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定点零售药店/零售连锁药店企业)

 

51视频 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