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6〕9 号
51视频 关于调整病理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病理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依据《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病理类等419项青海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目录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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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